井口装置厂家对井下工具的管理(二)
针对投资、科技费、井下工具费,为了保证这些工具的成功应用,减少因工具本身问题导致的返工、井下事故,保证这些工具的管理规范化、配套合理化、评价科学化, 定以下办法:
六、工具效果评价
正常使用的工具每半年评价一次。对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问题的应禁止使用,厂家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。新工具试验应在不改变原井工作制度的前提下进行,应用后及时评价其效果,效果显著的工具可推广应用,无效的要予以淘汰。
七、工具费用的结算
每批工具全部下井后方可办理结算,没有工艺所的通知,相关单位、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。
八、回收工具资料管理工艺研究所各室建立登记台帐,对凡方案要求回收的工具做好记录台帐,以便月底审查。准备大队工具队要建立工具回收台帐,每月24日前报工艺研究所审查,以备每月25日盘库核对。
九、井口装置工具回收及修复
(一)由准备大队工具队牵头实施,长度大于4m的工具由作业队做计划,工具队回收;长度小于4m的,作业队在起出井后48小时内交回工具队。任何厂家和个人不得直接从井上收走工具,合同规定厂家可以收回的工具也 在工具队签字登记后,从工具队拉走。
(二)所有工具队保管的新旧工具 帐卡物一致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,盘库时 认真核对。
(三)作业科按相关规定把好作业劳务结算关。
(四)工具队将回收工具刺洗干净后,初步筛选,按可直接重复下井使用、可内修和需外修及报废分类排放整齐。
(五)能够重复利用的工具由工艺研究所、工程技术监督站鉴定后执行。
(六)鉴定后可以修复、需 换配件的,由工具队购进配件进行修复;可直接重复下井使用的,工具队要采取保养、防腐措施。
(七)需外修及报废的工具由工艺研究所、工程技术监督站、准备大队鉴定后执行。